作者︱陳思豪 (古亭長老教會牧師)
當基督徒宣稱自己遵守聖經的教導,卻不明白這教導的意義和精神,這不但不算真正遵守上帝的話,更可能以「遵守表象」的堅持去傷害別人、挾制別人。
新約有多處經文都指出,食物本身並不能敗壞或建造人的生命;而且,在真理使人得自由的前提下,基督徒應該非常清楚自己不必受食物挾制,「吃或不吃」對於親近上帝一事既無損也無益。只是,還是有很多人忍不住要聖俗二分,緊抓聖經中隻字片語,信誓旦旦主張什麼可吃?什麼不可吃?甚至頗有以「吃什麼、不吃什麼」來分辨孰是敬虔?孰是放蕩?
有關「吃或不吃」某些食物的禁忌,多少和聖經記載的兩組事件有關;一是猶太人傳統將食物分為潔淨和不潔淨(利未記十一);另一是上帝吩咐「肉帶著血……你們不可吃」(創九4;申十二23)。然而,這種以「吃或不吃」來呈現信仰的思維,背後其實隱含一個更嚴重的問題,即基督徒對上帝話語的詮釋和遵守,很放心地落入一種「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表象模式。
本文希望藉著對「猶太人飲食條例」的解釋,反省基督徒在理解和遵守聖經教導時的盲點。旨不在提供正確的答案,僅盼能指出一種思維的方向。
猶太人飲食的潔淨和不潔淨
利未記十一章記載猶太人有關潔淨與否的飲食條例(dietary law),將猶太人的食物(肉類)分為潔淨/不潔淨、可吃/不可吃,但理由的闡述卻付之厥如。經文上的規定大致分為四種:1、地上走獸(四足)可吃的是「蹄分兩瓣、倒嚼」;2、水中生物可吃的僅僅是「有翅有鱗」者;3、雀鳥中不可吃的乃屬「肉食性」;4、地上爬物皆為不潔淨,包括昆蟲凡有翅膀卻以四足爬行的(但是能在地上蹦跳的,則為潔淨)。
然而,這些動物的「潔淨或不潔淨」,到底是根據什麼標準訂出來的?有些學者認為,這個潔淨分類標準和異教敬拜有關,因他們發現被分類為不潔淨的動物,往往是被一些民族奉為神明。另有些學者則認為這和衛生、疾病傳染有關。也有認為這和尊重生命的想法有關。儘管許多努力研究並理論學說,至今仍無任何單一解釋具備充分的說服力。本文嘗試提出一個全然和前述理論不同的觀點,解釋這飲食條例的精神意義,並闡述這樣的精神意義如何運用在現今基督徒的生活實踐。
為什麼潔淨?為什麼不潔淨?
上述各家的討論,大部分傾向依經文對「動物生理型態」的特徵描述(經文對地上走獸、水中生物的描述),作為理論的基礎;筆者則將以「動物生活習性」的特徵(經文對爬蟲和昆蟲的描述),作為詮釋這段經文的標準。
利11:41指出「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隨後,在41節又一次且更詳細地說明「凡用肚子行走的和用四足行走的,或是有許多足的,就是一切爬在地上的,你們都不可吃,因為是可憎的。」毫無疑問的,在昆蟲爬蟲這個領域,辨別是否潔淨的標準就是「爬行」;「爬行」這個動作其實就是「貼近土地」;亦即,「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可以理解成,當一種動物的行動習性是「貼近土地」的時候,這種動物就會被視為可憎,不可吃。
如果我們更進一步檢視、擴展這個觀念,會發現這個理解不只適用於昆蟲爬蟲類的生活習性。事實上,前面地上、水中、空中三個範疇的動物,只要是被界定成不潔淨者,其生活習性、或棲息狀態亦都有一個共同點,即「非常接近土地」,或說直接「依附著土地」。
在做進一步分析之前,必須提醒,此一「貼近土地」的觀察不是以現今科學精準方式來判定,只是以當時一般人的觀察、感覺來界定;而且,還要考慮到本文所討論的動物,具有中東地區的地域性,不是以全球動物的習性作為標準。
先以經文提到四種不潔淨的「走獸」為例:駱駝和豬被視為不潔,因為牠們都是喜歡蜷躺、攤躺在地上的動物。沙番或稱為石獾、岩狸,雖然不能確定其品種為何?但其中文譯名已經透漏其生活習性和岩、沙一定非常密切。
我們尚可進一步檢驗其他經文沒有提及,但是以掌走路(亦即不是分蹄)的動物,如獅、虎、狐、豹、鼠、狗、猴、兔…,都是常趴貼地面,或居住在岩窟土穴之中。基本上,以掌爪接觸地面的動物,皆可以輕易被觀察到「貼近地面」的習性。
水中的生物也是一樣。利未記的規定,不論是生活在鹹水或淡水的活物,只要是無翅(鰭)或無鱗的,就會被判定是不潔淨而可憎的。而我們可以觀察到無鱗無鰭的水中生物,舉凡鰻、鱔、比目魚、土虱、鯊、魟、泥鰍、龜、鱉、蝦、蟹、蚵、蛤、蠔、章魚……,還有在珊瑚礁中的熱帶魚等,其活動習性皆是貼近水底土泥附近,也都生活在水中的底土或礁岩中。
值得一提的是,利11:10指出「凡在海裡、河裡,並一切水裡游動的活物,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經文中翻譯成「游動」一字,原文正是「爬行」;利未記編輯者似乎有意以「爬行」來描述那些生物在水底土泥上蠕動游行的模樣。另外有趣的是,希伯來文的「爬行」和「可憎」,在發音上非常近似,在修辭學上有諧音的效果。
有關不潔淨的雀鳥,經文沒有提到任何判別的標準,故大約只能歸納而知這些列為不潔淨的鳥類都是肉食性猛禽,而猛禽常常棲息在峭壁山岩中。鷹雖會築巢在有高大喬木的森林中,但中東地區有高大巨木的林地不多,峭壁山岩反而適合其築巢。另外,經文提到的海鷗,是群棲築巢於海島的岩礁上、峭壁凸出部分;鵜鶘是在水岸邊集體築巢;駝鳥築巢於地上,且會埋頭於土中啄吃小蟲;蝙蝠則根本居住在洞穴裡。這些猛禽的生活習性大抵仍不離「貼近土地」的原則。
論到有翅膀昆蟲,一個有趣的地方是,經文規定「蝗蟲、螞蚱、蟋蟀與其類」是潔淨可吃的,這類昆蟲和其他被視為可憎的四足爬物,差別只在「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而「蹦跳」可以視為和地面保持距離的含意,這仍然和是否與土地過於親密有關係。有翅膀卻用四足爬行的昆蟲,因為緊貼於地面活動,被視為不潔淨。而其他在地上的爬物,例如,鼬鼠、田鼠、老鼠、蜥蜴、壁虎、鱷魚等,都是相同的情況。
「可吃、不可吃」和「聖潔」的關係
「聖潔」的本質意義是「分別出來」;用在屬上帝的子民,則是要他們從這個世界被分別出來。這種分別出來,一方面並不是懸在半空,和世界完全沒有關聯,另一方面亦不是緊密和世界結合;而是一種「在世而不屬世」、「處於世而不溺於世」的緊張、拉扯狀態。
動物和土地緊密結合被視為「不潔淨」的象徵,相當於人和世界緊密結合,是「不聖潔」的概念。此「不聖潔」亦即「不分別出來」之意。故這些「和地緊密結合」的動物被列為「不潔淨」,正是在提醒上帝的子民,雖生活在世界上,卻不可忘自己被「分別」出來之「聖潔的地位」。
被上帝所揀選呼召的子民,雖然被分別出來,卻仍然活在這個世界上;因為聖潔的子民是不屬世卻仍然在世,他們需要認同、也要參與這個世界。然而,要認同、參與,就難免會被這個世界影響;故上帝的子民需要經常被提醒。當上帝的子民認知自己「分別為聖」時,就能履行第一條最大的誡命,愛上帝;而當上帝的子民鞭策自己「認同世界」時,就能當履行第二條最大的誡命,愛人。此乃聖潔的真正意義。
不可吃血,為什麼?
聖經經文提到「肉帶著血……不可吃」時,其實後面都已經解釋了「因為血代表生命」,血是生命的象徵。當上帝允許諾亞及其後代吃肉,就代表會有宰殺動物的情形發生。人宰殺動物以食其肉,是為了維生和健康,但仍要存尊重生命的意念,不可濫殺殘殺動物,故以「不吃血」的規定作為提醒。其重點應該是在「尊重生命」,而不是在「不吃血」。
舉例,當人類濫殺動物只為了取其皮革、皮毛,以製造高尚優雅的衣物裝飾;濫捕鯊魚,只為了割取「魚翅」作為高級食材。就算堅持不吃血,又如何呢?有任何一丁點兒顯示出尊重生命嗎?
至於使徒行傳15章耶路撒冷會議,其中有定出要求外邦基督徒禁戒「勒死的牲畜和血」。近代學者多認為,這是在處理外邦基督徒和猶太基督徒共同生活會遇到不同習性的問題,希望外邦基督徒能體貼猶太基督徒長久的傳統和習慣。不宜將之視為長久普遍不變的規定。
用心地詮釋,健康地活著
細細觀察剖析這些以「吃或不吃」的規定作為信仰的實踐,其實多少藏著一種類似「功德」的思維,意圖以「放棄吃的權利」顯示出自己比別人更愛上帝,更願意犧牲。而支持這種規定背後的基礎,則是建立在一種對聖經文字表面的理解。聖經字面怎麼寫,人就該怎麼遵守。筆者稱之為「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詮釋模式。
四福音所描述的耶穌,最反對人這樣對待上帝的話語。就像當時的猶太人死命遵守安息日的規定,卻不知道「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當基督徒宣稱自己遵守聖經的教導,卻不明白這教導的意義和精神,這不但不算真正遵守上帝的話,更可能以「遵守表象」的堅持去傷害別人、挾制別人。這幾年來困擾台灣基督徒甚深的「同性戀議題」,正是最好的例子。
許多基督徒宣稱聖經反對同性戀,但卻只停留在對經文「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理解程度,沒有進一步細心思考經文這樣表述的意義、精神是什麼?在強烈堅持的反對之餘,完全不理解為什麼反對?也不檢視自己為什麼將之視為最核心且最嚴重的罪行?這種對聖經「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遵守,是基督徒不負責任的表現,也是對同性戀者極大的不公義。
基督徒被從世界分別出來,但卻仍然活在此相同的世界中;這是無可逃避的宿命。我們不該懸在半空與地隔絕,也不是張開雙臂緊抱世界,而是活在一種不間斷若即若離的衝突之中。這樣的生命需要健康的眼光和態度,並全然降服在上帝的主權,順從聖靈的帶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