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若蘭 (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副教授)
我們必須以「族群主流化」的概念來思考立法精神與框架。
前言
著名的紐西蘭毛利學者Linda T. Smith 在她去殖民論述 Decolonizing Methodologies: Research and Indigenous Studies 提及25項議題(25 projects) ,包含申訴權利、口述傳說、回復記憶、見證等方式建構族群論述。其中,見證的方式以瓜地馬拉籍獲得1992年諾貝爾和平獎的Rigoberta Menchu Tum為例開頭,來說明以「見證」說故事申訴族群權利的重要性 。以下,我將以2016年7月6日的「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第一場公聽會的發言改寫,來陳述一些有關「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淺見。
執政黨缺乏族群正義的視野?
我是謝若蘭,來自台南的西拉雅族,爭取恢復被中華民國政府剝奪的原住民族身份與權利是我身為原住民族需要訴求的一部分。雖然多數的人承認西拉雅族的歷史以及當代存在,卻一直基於假設性議題的資源排擠等政治因素,以「依法無法認定」的話術來拖延對我們所訴求的轉型正義。事實上,蔡英文總統的2015年8月所公佈的原住民族政策提及:「肯認平埔族群之歷史地位,並積極制定法律政策以歸還完整身分權利,搶救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同時配合原住民族人口成長比例增加相關預算,以促進各族群間的共生共榮。」其實這樣的說法,已經涵蓋了對於歷史正義與回復權利的一種想像,只是缺乏了具體作為,到目前為止沒有看到應有的誠意。
在此,我也要譴責過去這段期間一堆跳出來當跳樑小丑急著捍衛全面執政的執政黨提出的促轉條例,認定應只處理威權時代的國民黨的專家學者與政客們,因為不管是要用「歷史正義」或是「轉型正義」來區分,或是要將原住民族議題納入、分開、併陳,我們應該都可以是論述上的辯論交流意見,但是如果將不同意見的人抹紅、抹藍,試圖污名化站在一起超越黨派發聲的原住民立委與原住民團體,就是一種缺乏族群正義觀點的視野。
我們堅持要的是實質立法
接著,我想針對今天的議題先提出基本立場觀點,再來回應今天討論的提綱。
第一,我們面對的是墾殖政府對我們400年來的殖民,且持續殖民狀態。我們要的正義是「把屬於我的還給我,透過真相調查,認真的針對造成的歷史創傷提出具體實質的和解與道歉方式」。
第二,針對恢復權利面向,這必須建構在族群正義的視野上討論,包含生存權以及平等權。我們或許以為生存權只是活著,但是文化滅種就是對原住民族的生存最大傷害,這同時也是一般性公民權的面向。而同樣重要的是平等權則是要確保自決權、文化權、認同權、財產權、賠償權等。很明顯的,這些權利都在整個歷史傷害中受到限制或甚至排除,導致發展不完全,明顯對原住民族造成多重傷害。我們要透過「恢復權利」,同時「賦予權力」。
第三,我們堅持要的是實質立法,具有實質的調查權以及賠償與補償機制。戰後的臺灣對於原住民族人權的侵害稱得上是「包山包海」,現有提出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規劃事項中第2條所規定的「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處理不當黨產」,其實也都與原住民族相關,因此增列「調查、釐清威權統治時期加諸原住民族的國家暴力歷史,並對原住民族因而遭受侵害的主權、土地、語言、文化等集體權利予以回復或於不能回復時給予適當賠(補)償」一項,更是符合蔡英文總統欲積極實現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政策主張的作法。
把原住民轉型正義納入促轉條例
針對「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第1場公聽會討論提綱,提出個人意見如下:
一、有關「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應單獨立法?抑或納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一併規範?
延續上述基本立場,我個人傾向在現有的民進黨促轉版本中,透過增列一項,納入原住民族,具體處理現有框架法中應清楚追查的不當作為,原因是當大家一方面認為原住民族議題很重要時,通常會說「很複雜」,所以在一般性立法時採取排除方式,另案處理或成為不處理。在過去的經驗中,我們發現常常是空有立法,卻無法受到重視以及落實,原基法即是一個具體例子。換句話說,我們必須以「族群主流化」的概念來思考立法精神與框架。
但是在這個同時,我們應該立法設置「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請以時代力量提案版本為參考基礎),而這部分應該取代總統府規劃設置的「真相和解調查委員會」。綜合今天看到的幾個不同提案版本,我們應該可以尋求出共識,積極認真處理歷史正義,才可能有機會和解,並找到道歉方式,進而修復歷史創傷下的族群不平等關係。
二、「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應涵蓋哪些事項?其適用期間又應如何規範(即自哪一時期起算迄今,台灣光復?日據時期?清朝統治?明鄭時期?抑或荷蘭、西班牙統治時期)?
就上述概念延伸,時間點的涵蓋,建議民進黨團的促轉條例納入原住民族,時間點可以訂在日據時代,主要處理可以找到該負責任的個人或單位,包含國民黨直接從日本人接手的掠奪,屬於原住民的傳統領域。退而其次,以1945年後國民政府時代亦可。而「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則應該從1624年當起點處理,該釐清的真相必須要釐清,建構真正的多元族群觀。
三、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應否設置專責獨立機關?此獨立機關應隸屬哪一憲法權力(總統、行政、立法或監察)?倘造成法規衝突或機關職權爭議,又應如何解決(例如與原住民族委員會職權有無衝突)?
如果為了不要疊床架屋,資源整合的考量,原則上應該直接在監察院處理。但是檢視過去的經驗,監察院的效果有限,無法落實。但若放在總統府,雖然具有一定的高度,但是實質效力與適法性相關議題可能有待商榷,最後淪為有名無實。因此,若參考世界各國針對轉型正義的處理,建議應該是由立法院正式立法規範擁有實質調查權,朝向獨立機關的設立方式。
四、對於原住民權利受損之填補,除回復原有權利及狀態外,究應採「賠償」?抑或「補償」?
這部分先前戴寶村教授已經就白色恐怖228補償與賠償提及,認為有時無法賠償的損失應該有補償機制,所以應視狀況設計出兩者兼有的機制。
以上,是個人對此議題設計提綱的回應建議。藉此機會再次提出,依據2016總統大選蔡英文原住民族政策主張具體主張的第一項:「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積極實現轉型正義」之內容,我們應該很清楚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應該是對歷代統治者所掌控而加諸原住民族的國家暴力歷史進行真相發掘,藉以釋放被壓抑與噤聲的歷史記憶,在族群正義視野的詮釋觀點下,透過轉型正義進行族群和解與關係的修復之目的。而針對原住民族因歷史不正義所導致的流失土地、語言、文化等,應給予實質賠償與補償。換句話說,我們要處理的主要是處理經國家暴力蹂躪後原住民族各項人權遭侵害之社會正義、司法正義、歷史正義、土地正義和分配正義等轉型正義之事項,而非「漢人對原住民壓迫」的問題。
掠奪原住民土地資源仍在持續
今天,也是一群年輕人為歷史正義而走的第四天,他們從海端鄉出發,一步一腳印到各部落報信,試圖喚起更多的民族自覺。今天上午十點鐘,外面也有一群朋友正在為上週通過的東海岸開發案請命,因為現有的許多單位並未正視現有的原基法所規範的權利,在無退場機制下而同意通過補件。上週我參加了都蘭灣度假村開發案的環評前說明會,那是一個六公傾,容納1000人的飯店。都蘭的居民反對之外,在地的自來水公司、水利局都提出缺水問題,根本不適合開發。對於原住民來說,我們持續活生生的感受的在生存權繼續受到威脅,各項權利都繼續受到剝奪。而在太魯閣族的支亞干部落會議,當部落會議提出全數不同意在自己的傳統領域持續開礦,經濟部礦資局卻已經同意了五家採礦公司的續約,對於部落提出原基法第21條規範須獲得部落集體同意時,相關部門竟然回應這是在原基法之前的合法開採公司因此不需要經過部落同意。而昨天,另一家採礦公司新申請20公頃的開採前的公開說明會,無視於部落早已經提出不同意開採。
就在這兩週發生的事,我們看到的是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是大家安身立命,維持人與環境相互依賴的主要依靠,然而,對資本家、墾殖者的「開發」完全是侵佔土地掠奪資源的作為。這也說明,在臺灣民主轉型或鞏固過程中,其實包含對於中華民國政府接受日本帝國所掠奪的原住民族領土,持續強制以「同化政策」來致使原住民族喪失身分與認同。如果我們讓這樣的持續性不當作為發生,並且不正面積極處理既成錯誤,這會是以「人權立國」為原則的現代化民主國家的極大諷刺與笑話。
轉型正義不能不處理原住民議題
最後,再次要呼籲與強調,一個沒有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不是真正轉型正義。臺灣殖民政權的歷史發展的400多年以來,持續性忽視與邊緣化原住民族,弱化其主權性,把原住民族視為附屬在國家主權之下的少數族群及弱勢群體,是極大的錯誤歷史不正義作為。因此,我們希望在民進黨完全執政下的新政府,除了能夠對威權時期的國家作為,進行推動轉型正義進程中,並且一併處理原住民族主權、土地、復名、復權等原住民族所訴求的轉型正義議題。
我們要的不只是真相調查委員會,而是要擴大成為調查歷史正義與回復權利的轉型正義,面對歷史的錯誤,向錯誤政策下的受害者道歉、賠償,回復原住民族的權利,讓正義真正在臺灣實現。我也希望所有的立委可以真正聽到我們的聲音,尤其諸多過去一向是與弱勢一起伸張捍衛正義的一方在一起的人權立委們,請不要將這樣的一件事推回由執政黨籍的立委決策,因為大家要共同處理的轉型正義,是全體臺灣社會所要面對的歷史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