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玉雯/臨安基督長老教會會友,國立臺灣文學館專案助理
巴爾的「正名運動」,開啟了一扇新的窗。讓文本裡邊緣、被遺忘的角色,以某種主體之姿,得以被納入視野裡。
士師記中的暴力— — 特別是性別暴力, 讓它成為幾乎無法好好直視的一卷書,同時也顛覆傳統對「聖典」的刻板印象。米克‧巴爾(Mieke Bal)的 Death and Dissymmetry (暫譯《死亡與不對稱性》),提供了許多精采的詮釋視角。本文引介巴爾書中筆者認為值得省思的論點,共分成三大主軸——正名、翻譯爭議與再思父權結構。
正名運動
在林布蘭(Rembrandt Harmenszoon van Rijn)的畫作《參孫的婚宴》(士師記十四章)左側,參孫周圍的人們正在宴席中熱烈討論謎語。這群人背對畫面中央的女人,其他人物也無視她。唯一轉向她的是一名女性,卻也無能為力;在另一名男人的控制下,她只能閉上眼睛,低下頭,她的手試圖掙脫男人的手。至於在畫面中心的女性(即參孫之妻),兩隻手交叉置於肚腹之上,似乎在保護她的子宮,同時象徵新娘的童貞和孤獨。林布蘭的畫作刻畫出「父權制度」下,女性的無可奈何與匿名性。儘管此畫名為《參孫的婚宴》,位於中心卻是故事中來自亭拿、一名非利士人的女兒。諷刺的是,女人居於視覺中心,卻沒沒無聞。
在我研讀聖經的經驗中,沒能遇到幾個「有名有姓」的女性角色已是家常便飯。我多是默然接受此現象,而把精力放在那些有名有姓,卻多是一語帶過的女性身上。由於此種經文裡的「差別待遇」,讓我在現實處境中,會刻意留意「名字」的重要性,並盡可能不以籠統的稱謂,掩蓋名字所應帶來的主體性。巴爾認為:如果文本拒絕給予這些女性名字,身為讀者,若同樣依循此規範,就是再次用文本暴力待之——不願意正名,即認同文本裡呈現的意識形態。因此,讀者若有志成為一名具批判視角的基督徒,詮釋經文時,確實應該保有對意識形態的敏感。
在全盤接受經文與如何保持些許距離之間,巴爾針對無名的「誰的妻子、誰的女兒」重新「正名」,以凸顯她們的主體性——包括十一章耶弗他的女兒、參孫的妻子和十九章利未人的妾。透過正名,讓角色能說話,也試圖保留女性的受限狀態。例如:巴爾將耶弗他的女兒稱為「芭絲」,因為「女兒」一詞的希伯來文 Bath 音譯為「芭絲」——芭絲‧耶弗他,或簡單一點:芭絲。既提醒讀者芭絲的依附關係,卻也賦予角色一些主體性。
參孫的妻子則被命名為卡拉(Kallah),這個名字在希伯來文中有複雜的意義,既指新娘(kallah),又指毀滅——“kalah";這個近乎同音詞,其意為徹底毀滅或殲滅——包括遺忘。在十四章的故事脈絡下,「卡拉」一名反映了女子的命運。至於利未人的「妾」,巴爾則正名為「貝絲」(Beth)。「貝絲」一詞,來自希伯來文「房子」在其故事中的雙關語。貝絲生於伯利恆,意為「麵包之家」(Beth-lehem);「貝絲」的發音,也與芭絲(Bath)相近,兩者同為被犧牲的女兒。名字不只試圖賦予主體性,同時也凸顯主體所身處的層疊社會框架。
巴爾的「正名運動」,開啟了一扇新的窗。在文本中無法給予的,讀者可以在詮釋過程中,透過正名來樹立框架。像是相機的觀景窗,讓文本裡邊緣、被遺忘的角色,以某種主體之姿,得以被納入視野裡。以下內文,我亦將以芭絲、貝絲和卡拉稱呼她們。
「處女」爭議
在研究芭絲、貝絲和卡拉的故事時,不得不面對希伯來文中存在的翻譯爭議,影響了我們對故事的理解。首先,十一 37~39 的翻譯明顯傳遞一個圖像:芭絲是「沒有出嫁」的「處女」(和合本修訂版譯為「童貞」,並「從來沒有親近男人」)。以至於芭絲的哀傷,暗示著她的惋惜——無法從「處女」順利「許配」給另一男人,成為人妻。卡拉在林布蘭的畫作中,保護著子宮的雙手,似乎也暗示著「童貞」與「處女」狀態。在十九 24 裡,那可以交出去被強暴的女性之一,也是「處女之身」。如此的翻譯,免不了落入近代對女性的(性)道德潔癖,或是對「處女」懷著不可思議的迷戀?同時也體現出父權價值觀的無所不在。
中譯本的「處女」或「童貞」,希伯來文是 bethulah。巴爾解釋:在古代希伯來文語境裡,對人的生命階段跟狀態有不同的詞彙。以本段所探討的女性身分,至少可分為三種狀態:na'arah、bethulah 和 'almah。在廿一 12,na'arah 被譯為「年輕的」,指的是「少女」(未達性成熟)。bethulah 則表達進入適婚狀態的成年女孩(即性成熟、有生育力)——讀者也不可忘記,幾千年前的「成年」,約莫是當代剛進國中的「少女」年紀。'almah 則是達適婚年齡,並可能已有婚約,但尚未過渡至人妻的階段(試想卡拉的例子),或是未成為人母(必須以生育力在社會中確保地位,例如創世記卅八章的她瑪)。(註 1)
「少女」與「適婚女性」的幽微區別在於:「少女」仍然在她父親的權力之下,即仍舊是「女兒」。因此,不應該再從父權的「處女」性道德觀來檢視,而應從(性)權力部署與分配角度:na'arah 到 bethulah,再到 'almah 的轉變,其實點出女性從父親的財產移轉為丈夫的財產。此種「通過儀式」(rites of passage),對女性來說,是一個不安全和危險的階段,若未能通過,將成為被輕視的對象。其次,由名詞所標示的通過儀式可以發現:社會規範的「權力」,並不在女性身上,更加重了其危險性。在此江湖中,芭絲能做的,唯有以哀悼來抗議並記憶:女性在此種社會規範下「不能成為主體」。
從父結構與從夫結構
巴爾從(性)權力佈署的角度來分析希伯來文的用詞,便指出了士師記充滿暴力敘事的原因之一,即社會規範與制度在轉移過程中的血腥衝突。而當代慣用的「父權結構」概念不足之處,則在於士師記某個面向呈現的,是「從父結構」與「從夫結構」兩種制度的衝突。
士師記的故事背景,是以色列人在征服異族土地(尋求居住地)時,必須形塑一個與他族「有分別」的獨特民族(耶和華的後裔)。因此,巴爾提出經卷中的兩種婚姻結構(婚姻形式通常也是社會制度和文化的縮影):從父(patrilocal)制與從夫(virilocal)制。在古早的遊牧時代裡,一個常見的婚姻形式是「比拿婚姻」(beena marriage),即負責放牧的年輕人居無定所(須「逐水草而居」),而女性(妻子)的年長父親往往擁有真正的房子,以及財富和安全。所以,丈夫住在兩個不同的地方——既在自己的家族和遊牧的帳篷裡,偶爾在妻子的家裡。妻子婚後,基本上仍與父親同住。因此,從父制強調父親在「家」/「房子」(社會的象徵)的地位和權力遠高於丈夫,亦有分配財產之權;從夫制,即當代較為熟悉的規範——婚後,丈夫將妻子帶到自己的氏族,妻子成為丈夫可支配的財產。
從父制與從夫制的衝突,在卡拉的故事中展露無遺。在十四、十五章,參孫的家族按照當時風俗習慣,前往卡拉家舉辦七天的婚宴。卡拉與參孫雖然舉辦了婚宴,但在要「進房」之前,謎語被破解,卡拉於是再被父親分配給參孫的伴郎。在從父制的角度,儘管卡拉看似已與參孫有婚約,卡拉的父親卻仍握有絕對的支配權。因而導致參孫要回頭找「妻子」時,赫然發現卡拉的「產權」已轉移,一怒之下,間接使得卡拉、父親與「家」,一同獻葬。卡拉的故事呈現兩種制度之間的轉變:父親(從父制)和丈夫(從夫制)兩個規範與制度之間權力地位的變化與鬥爭。參孫象徵的,即是從夫制意圖取代從父制的衝突。
再思翻譯
若以從父制與從夫制的角度,便能稍微解釋貝絲的故事——她的名字「房子」有強烈的象徵性;任何脫離社會「常規」的,都會被象徵、比喻為「行淫」或「妓女」。在閱讀士師記時,遇到此類的詞,讀者便可留意敘事者所立的位置。若士師記潛台詞是要樹立從夫制,建立從夫制為「常規」,那麼,任何歸順於從父制者——特別是女性,即是「不守規矩」的女人,即妓女;反之亦然。
在十九 2 提到:「這女人『發了一頓脾氣』」,原文其實是「行淫或不忠」。讀者必須追問:是在哪個制度下被「判定」為不忠?依照十九 1,貝絲在婚後離開伯利恆的父家,與丈夫同住。顯然,她所展現的是對「從父制」的不忠。在十九章的故事中,相較於前幾章,從夫制裡丈夫(利未人)的權力不斷增長,所以貝絲才脫離了父親的支配,與丈夫同住。這也才能說明,十九 3 為何貝絲仍邀請丈夫進父家,父親也熱烈的招待利未人。
由此觀之,「妾」(希伯來文 pilegesh)並不是指「細姨」;按照其「不忠誠」的行為,巴爾主張:更妥當的翻譯應為「從父制的妻子」,即住在父家的妻子,仍然是「父親的女兒」的妻子。也因為貝絲對從父制的「不忠」,以致在十九 24~25 的駭人經文裡,被推出去受強暴的是貝絲,而不是「女兒處女」。「無賴」要爭戰的,是利未人象徵的制度;利未人在兩種制度(家)的鬥爭過程中,敗下陣來,並以貝絲為獻,回答他無法化解的衝突。
結語
每個人的靈修途徑各有殊異,但關鍵在於:是否感受到生命力的綻放。對於筆者而言,讀經、釋經是靈修之路的重要糧食。在每一次可以如此拆解、建構、理解經文的過程中,經文的生命力於焉展現。願讀者們也都能在其中找到豐沛的生命力。
附註:
1. 'almah 即以賽亞書七 14 的「有閨女要懷孕生子」中的「閨女」。針對 'almah的翻譯,學界也已承認並非「童女」、「在室女」或「閨女」等名稱所指涉的「處女」,而是指年輕女性;且指的不是「即將懷孕」,是「已有身孕且即將誕下一子」的年輕女子。在現代台語譯本 2021 版亦有修正為「少年女子」,但仍保留「尚未懷孕」的語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