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宇欣(自由傳道,現為世新大學性別所研究生)
近年來內政部積極呼籲宗教團體需要落實性騷擾防治法,若組織成員、受僱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建立性騷擾申訴管道,30人以上需要制定相關防治措施,但其實鮮少有教會落實。
教會內被隱藏的性騷擾案例
以上只是教會內性騷擾故事的冰山一角!2018年香港突破匯動青年[3]、台灣校園福音團契分別被媒體揭露機構性騷擾事件,台、港兩地最專業老牌的基督教學生工作機構在內部性騷擾事件發生當下,均沒有可以依循的處理機制,處理過程也充滿爭議,這對教會青少年工作者來說無疑是一大警訊:如果教會青少年遭遇性騷擾,我們有沒有能力回應呢?
了解性騷擾
性騷擾一般的定義是所有不受歡迎、且跟性與性別有關的口語、肢體或人際行為,從黃色笑話到性暴力、性攻擊都是性騷擾。性侵害與性騷擾的內涵是一樣的,雖然台灣目前仍規範在不同法源中。社會上跟性騷擾相關的法律有刑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統整法律上對性侵害、性騷擾的特點包括:妨害性自主(刑法第十條)、敵意環境、交換式性騷擾、與性或性別偏見、性別歧視有關、違反他人意願且不受歡迎、對他人造成身心影響的言語、肢體行動。近期現代婦女基金會也倡議要修訂「跟蹤騷擾防制法」,將過度追求也放入性騷擾防制的範圍中。
五種青少年團契容易出現的性騷擾、性霸凌
1.兩小無猜:教會青少契成員多半從小就認識,容易因為太過熟悉或好玩的緣故過度觸碰彼此的身體。這類型的性騷擾當事人大部份沒有性騷擾意圖,但為了幫助契友之間有合適的互動,團契可以適時提醒或教導如何尊重彼此身體界限。
2.過度追求:過度追求指的是長期、令人反感的追求行為,嚴重則會有持續跟蹤的行動,或是透過網路24小時進行追蹤與騷擾。這樣的狀況則需要青少年牧者主動介入,協助追求者採取尊重、合適的人際互動策略,也讓被騷擾者學習如何求助、反應自己無法解決的困擾。
3.約會性侵:性侵在法律中屬於非告訴乃論,且學校系統也規定若發現疑似性侵、性騷擾、性霸凌事件,在24小時內要通報,若成案便會組成性平委員會處理。教會與青少年牧者需要對相關概念有基本了解,並研擬相關處理、牧養關顧的機制,當學生發生狀況時便能知道如何陪伴、支持學生進行這些程序,而不是當成一般的牧養事件私下處理。
4.口頭與肢體的性騷擾、性霸凌:這一類行為除了發生在契友私下互動之外,聚會或辦活動時,主領者也常常為了製造娛樂效果隨口開許多關於性別的玩笑,又因為這些事情發生在氣氛歡樂的場合,被冒犯而覺得不舒服的契友往往得選擇隱忍。性騷擾、性霸凌發生的兩大前提是性別刻板印象與性別歧視,青少年牧者除了需要適時提醒之外,最好的防制方法是平時就要安排相關主題的聚會,幫助青少年學習透過具體的行動,尊重不同的性別氣質。
5.被教會牧長、同工、成人性騷擾:2018年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出版的《不再沉默─收集教內被性騷擾經驗研究報告及獻議》與校園雜誌《#MeToo在教會》的主題文章訪談中,均呈現教會內性騷擾大多發生在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中。教會雖不像職場、學校等有身份上明確的權力落差,但卻因著信仰資歷、服事的角色帶來另一種權力位階關係。加上華人重視倫理、輩分的文化下,兒童與青少年因其年紀與信仰程度,在教會中成為權力最小的一群人,常被要求要順服、聽長輩的話,且就算發言也很少被信任。在這樣的結構中,青少年受害者通常很難反抗有權威的行為人;最糟糕的是,行為人與受害者通常已經有深入的屬靈關係,造成青少年受害者在靈性、親密感等多種層面中,留下巨大且影響深遠的創傷。
教會中的信仰權力結構不只讓受害者難以反抗騷擾,當受害者向教會求助時往往發現教會的「大人」們會不約而同的選擇息事寧人,為教會、為加害者著想;甚至在事情尚未解決前被要求要「饒恕」與「憐憫」,彷彿自身遭遇並不重要,於是他們在這些求助的歷程中又經歷二度傷害。
因為青少年與教會成人在教會中很難有對等的地位,所以更需要有一套健全的處理機制。近年來內政部積極呼籲宗教團體需要落實性騷擾防治法,若組織成員、受僱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建立性騷擾申訴管道,30人以上需要制定相關防治措施,但其實鮮少有教會落實。誠懇建議教會研擬內部性騷擾處理機制,並有計劃的培訓同工。至少要讓參加青少年團契的人知道,如果發生相關事項可以跟誰投訴?找誰協助?
教會不能置身度外
王蘋(1997)將婦運性騷擾策略分成三個階段:前期(定義性騷擾、個案揭露)、中期(制度性保障)、後期(呈現策略的差異)[4]。從這個角度來看,台灣教會的階段還在初期,遠遠落後社會步調許多。
在「家醜不外揚」的文化下,不但青少年受害者的聲音可能不被信任,如果加害者是教會中德高望重的牧者、長輩,可能更難找到能夠利益回避的處理者;就算真的組成委員會,在教會人情與權力關係盤根錯節的狀況下,其實很難秉公處理。過去兩年我在接觸教會內部性騷擾議題與訪問、陪伴受害者的過程中,發現大部分教會因著大家庭文化、對世俗法律的反感、以及教牧資源的稀少(神學院課程也很少討論這方面的議題)等現況下,其實真的很難有合適的人才與知能,處理內部性騷擾問題。
雖然現況如此,但我們還是需要一個願意處理性騷擾事件、為受傷青少年而戰的教會!我非常建議與鼓勵教會遇到性騷擾事件時,能勇於尋求教會外部資源,例如委託「教會人權促進聯盟」等專業單位,或採取法律行動。若當事人均為學生,也可以鼓勵他們通報學校的性平委員會。性平法已經有一套蠻完整的處遇機制,而且是根據「教育學生、而非懲罰」為目的來制定,不但過程會保密,且通常會安排行為人接受性別教育。與教會外的專業單位合作,不但可以透過專業的力量,協助受害者得到人身保護與尋求基本公義,青少年牧者更可以在過程中配搭進行牧養關顧,陪伴受傷者透過上帝的眼光走過這段傷痛的歷程,重新恢復對信仰群體的信心,讓這段傷痛成為受傷者生命中深刻經歷神的契機。
教會性騷擾狀況目前仍是一個黑數,還有很多被壓迫的聲音被埋藏在錯誤的處理決策與誤用的信仰堅持中。為著這些受傷的青少年,我祈願與詢問:「在面對性騷擾事件時,有教會願意承認自己有限而有勇氣向外求助嗎?有教會願意直面權威,為受害者發言嗎?有教會在意受傷青少年牧養的需要,勝過維持教會的形象與體面嗎?」
「我實在告訴你們,這些事你們既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了。」(馬太福音25章40節)
[4]王蘋(1997)〈反性騷擾運動的騷動主體〉《性/別研究的新視野:第一屆四性研討會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