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喬瑟芬 (專欄作家,關注性別運動的基督徒)
宗教改革500週年紀念活動,長老教會請來了德國基督教倫理權威胡伯教授(Prof. Dr. Dr. h.c. Wolfgang Huber),其中講座內容特別安排了一場《家庭還有未來嗎?》的講座,各場的與會者都有人詢問了德國在同志權益保障上的經驗,可能因為台灣正在經歷的婚姻平權修法,特別關注於此。
胡伯教授的演講,強調了「倫理需要與時俱進」的觀念,使教會界再次認真面對同性伴侶權益需要保障的事實。然而,對於基督徒而言,怎麼保障、如何保障,從來就不只是人權的問題,而是與我們的信仰息息相關。以下,我想從德國社會與法律規範的現況、人權保障與家庭傳統、社群主義的共善,及信仰倫理四個角度,來談德國同性伴侶制度,在公共意義上為什麼並不是一個理想的設計,且同時虧負了人權與信仰。
德國社會與法律規範的現況
2001年通過施行的《同性伴侶法》,開宗明義就強調只有同性結合可以使用,是一部標準的隔離專法,並且在相關權益上均無法比照婚姻,同性伴侶間關於收養、親權、稅務、社會保險、遺產等等,在立法起初都未納入保障。
德國憲法法庭雖於2002年明確指出:同性伴侶制必須跟婚姻有相等的權利,而不應次於婚姻。為因應憲法法庭的決議,《同性伴侶法》歷經五次大修,同時靠各項訴訟緩步推進相關權益,耗費眾多社會資源,目前還有三百多個相關案件躺在德國的各級法院等待判決。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相等於我國大法官職務)Susanne Baer訪台時,語重心長的勸告台灣沒有必要再走一次已經被證明是錯的道路:「我認為台灣應可思考直接開放婚姻給同性伴侶這個選項。因為德國同性伴侶法是特定時空脈絡回應保守派勢力下所妥協的產物,但文化實踐的結果後來證實與婚姻無太大差別。」
過去,很多人對於德國無法推動婚姻平權有個印象:因為必須修憲,所以難以達成。然而,事實是因為德國教會勢力仍龐大,特別是在德國基督教民主聯盟與梅克爾的主政下,過去一直將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婚姻與家庭應受國家之特別保護」條文中的「Ehe」(婚姻)一字賦予神聖性,詮釋成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儘管聯邦憲法法庭的釋憲判決已明確宣示同性組成家庭並不違背此項條文,基民盟仍堅持對「婚姻」的特別見解(一夫一妻);這點,並無法獲得德國法學界廣泛同意。
若是德國政府承認法條中的「婚姻」具有神聖意涵,顯然有違民主政治中「政教分離」原則,沒理由不把「神聖」還給教會,而在「世俗」法律層面,給予所有人平等的權利。若法律下的婚姻並不具有神聖性,那更沒道理不能納入同性伴侶,只需要明確的釋憲解釋,就能將同性伴侶納入婚姻範圍了,並不需要動到修憲工程。
說穿了,德國在婚姻平權上最大的阻力,並不是法律的障礙,而是「教會觀感」,更確切的說是「教會領袖的觀感」。根據《月旦法學雜誌224》期「同性人權與法制」的專題研究,2013年德國的民調已顯示,有高達七成四的民眾支持婚姻平權,即使是保守政黨支持者中,有也六成四支持。 還在信仰與人權間掙扎而放不下的,其實是教會背景出身的政治人物與部份教會領袖。
德國也有地區的教會透過宗教會議,決定在政府承認同性婚姻之前,就先接受同性伴侶在教會結婚的權利,目前共有黑森林、萊茵與柏林─布蘭登堡等三個教區的教會通過了此項議案。胡伯主教自己的教區:柏林─布蘭登堡區,投下贊成票的代表高達八成五。顯見德國教會對於家庭倫理和信仰的看法,也不是鐵板一塊。
同性婚姻對家庭倫理的衝擊
首先,任何針對同性戀者的討論,我想還是要強調這兩個基於全世界所有具公信力的醫療和學術單位一致承認的事實:一、同性戀不是疾病,雖然原因不明,但不是自主意志可以任意選擇的。二、任何試圖扭轉改變性傾向的嘗試,都將為當事人帶來巨大的身心創傷,應該被禁止。
其次,我們該清楚,今天無論宗教信仰或解經上,對於同性戀者持什麼樣的態度,是認可還是仍視為罪,今天我們要談論的是同性戀者的世俗法律保障,不是他們的永生,是他們有沒有資格,在地上平等、有尊嚴的過完此生。
不管家庭還是婚姻,皆非具有「不變本質」的事物,而是隨著其試圖滿足的目標,在人類歷史中不斷轉變型態與定義。部落生活和農業社會需要生養眾多、王室貴族需要藉此完成政治和財富的結盟,即使是聖經裡記載的婚姻,也極少是出於愛情。如今以愛結合的婚姻概念,是非常晚近才出現的,我們現下視為正常的婚姻樣態:自由戀愛嫁娶,曾被社會認為是不道德、顛覆社會倫常的行為。
若婚姻是一項制度,背負著維護人類社會秩序、存在與延續的公共功能,那麼為了不負使命,必然需要隨著時代變遷而做出調整。若婚姻是一種精神,那就更需要因應各種變遷做出調整,才不會成為死的律法教條。不論是「家庭權利」還是「基本人權」,都是人類從過去對其它人的迫害、排拒等錯誤經驗中,重新學習建構出來的概念,其內涵也必然隨著社會變遷、新的問題與需求產生,而做出調整。
今天以婚姻「本質」為由,提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作為反對婚姻平權立法依據的,在排除信仰因素後,最關鍵的一個理由只剩下「生育」。但生育稱不上婚姻的本質,頂多曾是婚姻重要的使命之一。近代民主國家的婚姻法,也從未將生育列為婚姻的審核或必要條件,因為現代婚姻法沒有禁止不具生育能力或已過育齡的年長者結婚,也沒有強迫未生育的夫妻離婚,或允許以不生育為由無過失終止婚姻。
若這些「不等之」的理由,在事實上均無法成立,那所有出於「本質論」,而假設同性戀者不應享有平等權利,或只能以專法對待的論點,就應該被推翻。
同性婚姻作為這個時代的重要象徵,與上世紀的婦女參政權、黑人民權運動,有同樣重要的意義。後兩者也曾被社會多數以同一套理由,視為違反道德、違反公共利益、甚至是違反天道的背逆行為。當加害者(既得利益者)是社會多數,要說服他們認錯或自願放棄某些利益,是相當困難的,正因這些歷史教訓,各國在編撰、增修或詮釋憲法的過程中,都將權利置於利益(interests)與偏好(preferences)之上;換言之,異性戀者從婚姻中獲得的利益、不想改變的習慣,以及基督徒因信仰所產生對家庭倫常的偏好,都不能夠成為否定基本人權的正當理由。
婚姻不是人權,但平等權是。選擇哪種婚姻形式、是否進入婚姻,那是個人的利益或偏好,但是給與完全相同的選擇權利,卻是憲法與國家對人民的義務。如果國家要繼續堅持婚姻不僅是宗教上或私人的關係,而必須是一種納入政府管理的「制度」,那國家就有必要確保沒有人何人的權利,因相關制度上的缺失而被剝奪。
社群主義的共善,正是多元的基石
任何價值領域都不具備至高無上的唯一真理,能讓所有人都同意、都願意遵從,即使同是基督徒,我們對聖經的解讀,對「真理」的認識,也不見得全然相同,更別說什麼才叫做「符合道德」了。在不同的人類社群間,道德二字因種族、宗教信仰、國家概念、文化影響,或近代政治經濟上的左右光譜,都有著不同的意義。
正因為現代民主社會對於「最好」並沒有共識,因此,想把權利建立在任何單一價值上,或讓法律為自己相信的道德服務,只會冒著複製歷史惡行的風險。為了避免人類在追求「共同的善」的過程中,忽視人與群體的多樣性、抹滅價值多元,近代政治哲學家才會提出「社群主義」的觀點,作為解方。
並不是多數人所以為、認同的價值就叫做「共善」,這不叫社群主義,這叫多數暴力。以特定信仰觀感,要求國家機器為其所認同的倫理價值進行教化的責任,更不是社群主義的本意。過去,曾有人以社群主義的理論來反對同性婚姻,這樣的論證顯然忽略了社群主義十分重視且強調的「強大的社群不可壓迫弱小社群或個人需要」的精神。
社群主義所追求的「共善」,並不是「共識」,也不等於時間累積出的文化傳統,更不是將多元整併進一致性的價值體系,而是如何在制度及共同生活的社會場域,允許善的價值以「各種樣貌」呈現出來,這才是社群主義的核心意義。
使不同人類社群對於「善」的價值的認知,在公共議題的討論與相互說服的過程中現身,是社群主義在追求民主、平等、多元價值中所最為重視的過程,顯露了各式價值觀,在不同環境背景、文化影響下是如何形成的。因此,社群主義並不排斥特定的信仰觀點現身於公共辯論中,因為這可以讓人類以更全方位的關照、檢討不同群體的需求,而不落入本位主義的盲目中。
「社群主義」讓不同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在自身的社群邊界內得以保存,好比讓不同宗教信徒均可以保有自己信仰,而不必爲他人觀感或「文明進步」而改變其敬拜模式或信仰的內容,但社群主義絕對不為特定宗教或意識型態服務,將一己的「善」當成「共善」,迫使其他人接受。換句話說,社群主義在追求的並不是一致,而是多元共融,且使每個社群不論大小,都能平等並存的方式。
基於信仰對德國同性伴侶法正當性的回應
在改革宗的神學論述中,有五個「唯獨」:唯獨聖經、唯獨信心、唯獨恩典、唯獨榮耀上帝、唯獨基督。我個人從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精神,對這五個「唯獨」的認識是:
上帝的新誡命,是以愛成全的律法。律法沒有變成一張所有人的待辦遵循清單,它的一筆一劃,成了一份有機的動態存在,使人類在各種不同處境下得到幫助,成為一個更好的人。如果律法還是一份既定的儀文規條、如果你的標準和我的完全一樣,那麼,就沒有人能照著行律法而得救。我們的得救,是本於恩典,認識自己不再與神隔絕,且永不分離;恩典既是白白得來,也當白白給人,以此榮耀上帝,當然沒有拿著經文(律法)去定罪他人的權力。最後,愛與恩慈,就是公義本身,具體化身在基督(真理)的身上,愛與公義不是一組對立的概念,也不會互相衝突,沒有愛與恩慈的真理不是真理,也不公義了。
這五個「唯獨的信念」,均無法肯認同性戀者在聖經上確實為罪、不討上帝喜悅。在一個沒有標準答案的議題上,我找不到任何信仰上的理由,來支持台灣學習德國另立同性伴侶法的正當性。從法律、人權、倫理和信仰的角度,德國的伴侶法都是一種既隔離又不平等的制度,是一個不該繼續存在的制度,台灣在追求同志平權的路上,沒有必要重蹈覆轍。
所有以「差異」作為倫理論述基礎,並導向「隔離但平等」或「隔離並只保障部份」結論的人,都有必要回答以下的問題:你我以什麼立場,去認定差異?以什麼資格,去認定差異應該給予不同的待遇?或者區分哪些議題此刻已經可以與時俱進、有些還是要等等或是必須有限度的進步?更關鍵的倫理瑕疵是:作為主流的異性戀多數,在一個既得利益的位置,你我如何可能做出上面兩項認定,同時宣稱這是公義的、標準一致的結論?特別是當我們在談的並不是信仰或教會對同性婚姻的定義,而是國家的立法行動時。
南非憲法法院大法官Albie Sachs 曾說:『區別本身往往就讓人感到不舒服。因為,不僅是受到「差別的待遇」這一件事令人感到不舒服,「被區隔入某一類別」這件事情更是讓人感到尊嚴貶損。當我們把特定族群的人士區隔開來,就算辯解說我們也提供他們一樣的服務,但是區隔本身就會讓某些族群感覺到自己是卑賤、低劣而不受歡迎的。』(以上摘自「法律白話文運動:婚姻平權里程碑:南非FOURIE案」)
基督打破了隔斷的牆,使所有人在祂裡面,均成為平等的存在。十字架所留下的信仰,不是「Yes or No」,是「either & both」,這才是社群主義的精神、改革宗的神學信念。法律不該為偏見服務,信仰更不該成為製造差異與苦難的源頭,而該成為反省的力量,面對過去人類社會在異性戀為主的思維下,對同性戀者造成的種種不公。「轉型正義」對長老教會來說,一直是非常重要的課題與使命,如今婚姻平權的爭議,何嘗不是教會應好好面對過去歷史,面對過去對同性戀者的誤解、錯待,迫切需要轉型正義的領域?
胡伯教授在演講中曾以潘霍華所言來提等台灣的基督徒:「以底層眼光看世界」。然而,我們若只是彎下腰看一下,然後站回自己的本位,從高處給予同情、施捨,就會在2017的台灣,心安理得的生產一部隔離的《同性伴侶法》,還覺得已經為同志做了很多事。若我們不僅僅試穿對方的鞋子,還願意留在那雙鞋子裡,成為對方,就能產生公義的行動,將上主的憐憫最大化、普及化:愛人如己。
德國的《同性伴侶法》是在其特殊的時空背景下的妥協,並不是真正的公義和憐憫,若我們明知如此,卻仍要求同性戀者為了「社會觀感」委屈妥協,這不是一個信仰者該有的態度。長老教會信仰告白中也說:「阮信,教會是上帝百姓的團契,受召來宣揚耶穌基督的拯救,做和解的使者,是普世的,復釘根在本地,認同所有的住民,通過愛與受苦,來成做盼望的記號。」
同志也是台灣這塊土地的住民,是我們的一份子。過去,同志在社會上經歷了眾多的不平等,從他們的愛與受苦中,我們當看見信仰所吩咐的。婚姻平權,不是一種特權,而是一份遲來的公義,是基督的愛,在公共領域的道成肉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