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javakaw Tjaljimaraw (謝易宏)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文山教會青年,德國杜賓根大學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教會是一種「自願性組織」(voluntary organization),它的維持與發展仰賴「有心有力」成員的自願性投入。
當基督徒提到「參與政治」,一般指的是教會外的政治,它的層級包括地方、國家或國際政治。然而,教會內也有政治。「教會外政治」與「教會內政治」雖有不同的邏輯、結構和行動者,兩者之間卻常常是相互連結、彼此纏繞。
教會內政治
近十年來,以青年為主體的政治、社會運動頻發,不少青年基督徒對「教會外政治」的感知、關心與行動有所加溫,連帶地也讓他們回頭反思「教會內政治」。當青年開始思索「教會內政治」,意味著他們對教會的政治責任感開始湧現。政治責任感進一步成熟、穩固,就變成一種政治責任心。對教會有政治責任心的青年,便會考慮自身如何不僅僅是停留在作為教會「活動參與者」的階段,而是要自我提升至承擔教會「治理擔綱者」的角色。
總括來說,教會是一種「自願性組織」(voluntary organization),它的維持與發展仰賴「有心有力」成員的自願性投入。「心」指的是「意願」,它的最低標準是「有興趣」(interested),合格標準是「有委身」(committed)。「力」指的是「資源」,它包括物質性的人力、物力、財力,也包括非物質性的才能、經驗、技術、人脈等。
PCT三層聯邦制
當青年通過洗禮成為基督徒歸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他們並不是加入一個剛剛成立、一切從零開始的「社團」。首先,教會是一個ekklesia,這個希臘字經常被理解、翻譯成「被呼召的共同體」。其次,被稱為PCT的這個共同體,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已經發展超過一個半世紀,信仰前輩已經為這個共同體建立起秩序井然的組織架構,一般稱之為「教制」。第三,當青年成為某個長老教會堂會的陪餐會員,他們並不僅僅歸屬於那個「地方教會」;因著PCT「三層聯邦制」的教會體制,他們在組織上同時也隸屬於某個「中會/族群區會」,以及以全國為範圍的「總會」。
也就是說,青年基督徒在自身的政治責任心甦醒之前,就已經「繼承」或「置身」於一種他們自己尚未覺察的特定政治傳統。因此,若是他們想要在教會中發揮已覺醒的政治責任心,最直接的管道便是循著既有的「三層聯邦制」,參與在教會治理之中。以下將「盤點」PCT三層次教制之中,青年可循哪些制度化的途徑與管道,投入自己的心力參與教會的治理。希望這些基本認識,能作為進一步討論這個問題的基礎。
1. 長老制
從根本上來說,要在「長老制」教會中成為治理擔綱者的角色,不外乎兩條路:一是全職事奉成為牧師,也就是「教育長老」(teaching elder);二是帶職事奉成為長老,也就是「治理長老」(ruling elder)。牧師與長老既是小會的當然成員,而中會議會與總會議會的正議員資格也以牧師或長老為必要條件。
堂會層次的教會治理,是青年最常直接接觸的一環。長老制堂會的治理模式,可以被理解成一個同心圓:「小會治會」原則意味著由諸位長老與駐堂牧師共同組成的一個「委員會」(committee),作為該堂會治理的「核心」,承擔「決策」(decision-making)的職責;長執會加上各團契會長,構成了包含「核心」的「內圈」,負責「決策之執行」(decision-implementing);一般陪餐會員與團契成員,則相當於環繞著「內圈」的「外圈」,他們的角色是積極或消極的活動參與者,以及教會治理的被動受體。
筆者稱這種同心圓式治理模式為「長老會堂會共和主義」(Presbyterian congregational republicanism)。長老會堂會共和主義內含一條明定的「資深原則」(seniority rule):根據教會法規,擔任長老的條件是「曾任執事滿二任以上」,而擔任執事的條件是「陪餐滿二年以上」。也就是說,在最快的情況下:假設某人陪餐滿兩年,隨即受選連續擔任兩任執事(一任四年),那麼此人在受洗加入教會的第十年,始具有被選舉為長老的資格。換句話說,「資深原則」看的不是年齡,而是參與服事的資歷深淺,「資深」(senior)並不直接等同於「年長」(elderly)。
在PCT至今超過一個半世紀的歷史中,曾經出現青年俊秀輩出、成為教會治理擔綱者的時代。其中的代表性人物包括:陳清忠(1895~1960),28歲時就任為淡水教會長老(1923);黃彰輝(1914~1988),34歲時成為台南神學院首任台灣人院長(1948);高俊明(1929~2019)接任玉山神學院第三任院長(1957),也僅僅28歲。陳、黃、高三位信仰先輩對教會之發展與治理貢獻卓著,在PCT歷史中美名流傳至今,有興趣的讀者可自行google,在此不贅述。
這批教會治理的年輕擔綱者湧現,似乎可以歸因於某些特殊歷史條件。首先,他們都是接受日本現代教育的新型菁英,教會需要他們貢獻才能來服事;而他們作為台灣史上第一代受現代教育的菁英,自我期許甚高,對教會與社會都具有相應的政治責任心。其次,戰後的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消滅了不少在日治時期各方面皆已歷練成熟的教會領導者,導致日治後期成長的年輕菁英(例如黃與高兩位)某種程度是「被時局所迫」,必須在戰後初期「提早上陣」。
在戰後的工業化與都市化影響之下,原鄉教會與「不山不市」教會中的年輕人因為求學與就業而流向都市;然而,都市教會中受大學教育以上的「年輕菁英」甚多,卻多成為教會的「游離分子」。他們若能穩定地參與教會聚會和活動,就已經能得到教會其他成員的讚揚,但是要成為教會「治理擔綱者」(也就是長老)的例子則相當罕見。一言以蔽之,今日原鄉教會與「不山不市」教會缺少青年,而都市教會則缺少對教會有政治責任心的青年。
在PCT的三層式聯邦體制中,堂會、中會、總會三層次的治理存在連動關係。中會層次與總會層次的議會與委員會,除了少數例外(例如:中會青年部的部長與部員,以及總會青年委員會的主委與委員),絕大多數都以牧師或長老資格作為與會者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青年若未在所屬堂會擔任長老,則幾乎沒有機會參與中會及總會層次的教會治理。某些中會與總會合作推動的青年事工或普世事工,的確提供青年「培育」或「受造就」的機會;不過即使是積極參與其中的青年,他們的角色仍是活動參與者與教會治理的被動受體。
2. 行政法第83條
唯一的例外是總會通常議會,會中針對青年與婦女制定了「肯認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式保障條款。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第83條規定:「各中會及族群區會推派青年、婦女各一名,擔任總會通常議會之『參議員』;參議員可以全程與會與發言,但無表決權。」換句話說,若PCT所屬的27個中會/族群區會皆按照規定派出青年、婦女各一名擔任參議員,那麼除了原有的參議員以外,每年的總會通常議會最多還會額外增加54名參議員。理論上來說,「青年」是一種年齡限定條款(限40歲以下),但性別不限;而「婦女」是一種性別限定條款(限女性),但年齡不限。因此,若各中會/族群區會派出的婦女參議員都低於40歲,那麼其實每年總會通常議會中,青年參議員人數最多可達54人。然而,在現實中,通過「青年參議員」這個管道參與總會層級教會治理,並沒有得到青年本身與各中會/族群區會的重視。就筆者所知,行政法第83條關於青年與婦女參議員的規定並沒有得到落實,大部分青年沒嘗試過這個管道,大部分中會/族群區會也沒有派出青年與婦女參議員的先例。
3. 觀察員
除了參議員以外,青年其實還有一個「觀察員」的管道能參與總會通常議會。觀察員在通常議會中無表決權也無發言權,但擔任觀察員的條件比參議員更寬鬆,有意願的青年只需事先向總會相關委員會(例如:青年或普世委員會)申請,並沒有其他資格限制。雖然擔任觀察員遠不能說是教會治理的擔綱者,但是卻可以是有志青年在取得正議員資格之前,獲取教會治理知識的重要管道之一。
結論
筆者曾經三度申請擔任總會通常議會之觀察員,通過在議場內外的觀察,理解總會層級的教會治理實況。今年筆者再進一步依據行政法第83條,「實驗性地」申請擔任總會通常議會的青年參議員,希望能在人煙稀少的道路上立下一個先例。對教會具有政治責任心的PCT青年基督徒,經常自詡或自勉為「改革中教會」(reforming church)。我期盼與各位一起,將這種可貴的政治責任心,以建構性而非解構性的方式發揮出來,成為教會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建設性改革者」(constructive reform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