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目珠/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青年
引導信仰的不應是「不犯罪」,而是如何「去愛」,這就是「恩典」。
前言
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三讀《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748施行法》,在民進黨與時代力量領銜的情況下,順利通過同志婚姻專法。5月24日,全台開放同志婚姻登記。面對社會變革,教會內部產生兩極化的討論,爭論牽涉到的範圍,並不侷限同性婚姻「通過與否」;更大的層面,其實來自神學觀和信仰立場、角度的差異所造成的結果。本文期待試論不同的角度、看法,及對總會、中會提出適當處理方式的建議。
關於《748施行法》及反對者
公投一事,反同婚方要不是社會運動經驗的策略錯誤,不然就是表面上雖是反對同志婚姻,背後很可能的目的就是「撕裂台灣」。試想,如果目標為單純地反對各種形式的同志婚姻,就不應鼓勵民眾支持公投第12案——以同婚專法的形式,通過公投。事實上,愛家三公投背後策略的錯誤,導致《748施行法》的成形——大法官的解釋滿足了公投12條訴求,反對民法婚姻的改動及公投14條的另立專法。換句話說,在憲法釋字等同憲法權威的概念下,同時也滿足公投民意的情況;《748施行法》客觀上滿足了挺同婚與反同婚方的想法與立場,以第三路線的方式,解決此次的社會問題。
反同方策略上的錯誤在於,不應以愛家三公投或反同三公投為包裝,因為以專法來實施,是反同方提出的方案,秋後不認帳和操作議題的態度,讓社會上原本不支持同婚、但支持專法的民眾,感到反抗,此乃重大的策略失誤。此次事件也讓人猜想:「這次議題的操作,究竟是針對反對同婚的意見表達,還是其他勢力在操作議題,欲撕裂台灣社會?」如果真的如反同方所認為,徹底的反對同志婚姻,除了第12條不改變民法婚姻以外,就更不應該以公投14條另立專法的方式,來表達訴求;因為這不只突顯反同方操作策略的問題,更反應其野心和目的。隨之起舞的教會們,並沒有真正理解此次的議題,也沒看清自己「專法也不行」的立場。
關於教會內的支持者
教會內的支持者本身也有分歧,例如:「毀家廢婚派」和「支持同婚平權派」的差別。在反對婚禮成為聖禮的傳統下,婚禮應當是一社會制度,其神聖性應當在於在「上帝面前立約」的事件,因上帝為公證人,而具有神聖性。在歷史發展中,婚姻制度經歷各式的變革,一夫一妻制度的歷史,是18世紀小家庭模式出現後產生的社會制度。換句話說,基督教傳統並不是一直都支持一夫一妻制度,而是歷史發展中的一部分。
長老教會制度的改變、調整,也是歷史過程的一部分。教內是封閉性的群體,缺點必然是僵化、缺乏彈性調整的能力,改變需要時間,因為人都在關係中。台灣整體社會崇尚快速改變,人與群體容易因此失去自我,評估不足,反而容易招致團體自身更多的問題,因此不應過度冀望教會快速因應社會做改變與調整。
反抗在信仰中極為重要,但如何顧及立場不同的弟兄姊妹是一個共同「信仰群體」更是重要。我們應該小心的處理每一個抗議事件和意見表達,不應以身為反抗者代表真理的態度,去對抗其他舊的、保守的弟兄姊妹。「因為,我們都是罪人。」
重要的神學立場與信念
1. 政教分離界線的拿捏
教會謹守與政教界線,應當關心社會到哪一個層次?如果政教當分離,那就不應支持以宗教名義或因政治人物信仰立場而組織的政黨;更應以社會利益的角度來做決定是否支持。面對不同議題,「應當用相同的標準」來判斷,台灣教會對同婚的關注,遠超過對其他罪行的反省。教會是否用相同的標準看待不同的社會不公義?若無法以相同的標準來看待,也許應更謹慎的做出判斷。
2. 我們都是罪人
「即使」同志是罪(註1),也不應放大這個罪行。馬丁路德認為:「人應該大膽的去犯罪」,意思是我們不應讓罪行或罪惡感,成為信仰的核心。引導信仰的不應是「不犯罪」,而是如何「去愛」,這就是「恩典」。人同時是罪人,也是義人,信仰無法保證不再犯罪,但義人的身分,使犯的罪都得赦;這並不是隨己意行,而是不活在負面控訴的「罪惡感」中。我們都是罪人,亦即用一樣的標準和態度,來看自己與弟兄姊妹;我們都是罪人,也是義人,恩典則在此顯明。
3. 教會是基督的身體
長老教會各堂會、中會、總會乃至普世機構,是上帝在地上的肢體,是榮耀祂的記號與展現愛的群體。我們應當學習彼此相愛、理解和認知差異,並尋找「另一條路」,找到群體的共識和「嶄新的可能性」。當世界用是非價值觀來審判各種事物、區隔你我的時候,上帝說我們是一體的,差異使我們成為肢體,擁有不同的意義和價值,提醒我們並不擁有真理。我們在跟隨祂的路上,乃是追隨真理的腳步,一起牽起身旁的夥伴,作為肢體一同前進;就像以色列人離開埃及時,攜家帶眷、共同扶持的往前走。
對教會牧養的建議
1. 一致的態度
不論支持或反對同志、同志是否有罪,教會應標準一致,特別是對犯罪者;不管用愛包容、用上帝的公義、人的悔改來看待罪人,教會對同志和一般人應有一致的標準。教會的不一致不斷傷害許多認真投入的人,牧者、師母、長執和重要同工、牧者長執的孩子、原住民、女性、同志……,不論我們的身分如何,教會應當標準一致的對每個罪人和罪行,不應依身分不同而標準不一。
2. 審慎面對教會制度與聖禮
許多同婚支持者認為教會必須盡快更改、調整教會禮儀。但教會長期維持的內部制度與聖禮內容有其信仰意涵,若在地方教會沒做好準備的情況,快速的調整制度和聖禮,不只無助教會牧養,還會帶給所有人更大的傷害。在地方教會對女性神學、同志神學認識和溝通不足的情況下,若貿然推行,容易製造更多的衝突和反效果。
同婚的議題上,中、總會和地方教會內部的立場各有不同。在這些不同之中,真正緊急的是回到上帝的肢體,回到代表合一的聖餐,尋找新的異象和實踐方式。合一不是靠投票決定正確與否,不是透過教會政治的操作,決定什麼人握有分配資源的權力;合一是找到一個好的方式,讓軟弱者得剛強,讓富足者能分享。相較聖禮制度的調整,神學觀和信仰的更新才是更重要的,這也才可能醞釀從下而上的更新。所以筆者認為,中、總會關於聖禮制度的調整應當暫緩,但須進行整體且全面的討論。
3. 牧師為同志證婚與否
長老教會是以小會決策為主的制度。依照台灣社會的規範,結婚是採取登記制度;所以牧師基於各自理由不為同志婚禮舉行證婚,在台灣法律和教會規範,並不是問題。反倒是支持同婚的弟兄姊妹,應謹慎並尊重各牧者和小會的意見。筆者認為,若小會同意,牧者應當依照其信仰良知決定是否為同志證婚;若小會反對,即使牧者願意,也不應以某教會牧師的名義為其證婚。
結論
《748施行法》的通過,對台灣教會來說是一個可怕的試金石。它考驗教會內部的對話能力,也將我們過去面對教會內部不同群體、標準不一致的問題擺上檯面;這考驗原本就越趨對立的教會內部,是否能按照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信仰的理解而活。唯我們須意識到:「我們都在時間的長河中流動,任何人、事、物的改變都是有可能的,且是我們必須一同承擔。因為我們的不同,才使我們一同成為祂的肢體。」唯有在差異中,我們才得以學會相愛,並找到一條彼此都願意走的路——即使會使我們繞比較遠的路,也可能比較難走,但窄門和險路,不才是上主對祂教會的呼召嗎?
附註:
1. 筆者認為一件事是否為罪行,只有上帝「自身」才能判斷標準,而不是人或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