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文珊 (玉山神學院助理教授)
一旦刑罰的目的(悔改)不復存在,監獄只會成為現今的地獄模樣。
春節前夕,高雄大寮監獄暴動的新聞消息震驚社會,夾持獄政官員的囚犯提出就醫人權、假釋門檻、獄中工資、冤情、減刑等五大訴求。最後,不幸,以六具監獄廣場橫陳的屍體告終。究竟是自殺是他殺,是單純監獄暴動,還是背後尚有陰謀,至今未有定論。
春節過後,配合新春新氣象,出現另一則肯定獄政的新聞消息,指「103年度全台監所自營產品打破紀錄,創下超過5億元的驚人營業額!」
受刑人每月二百元的薪資,無以維持獄中生計的言猶在耳,幾天不到,一轉眼看到獄所不以監獄人權的提昇來深自期許,反倒喜洋洋地宣稱達到5億元的營收,不禁令人錯愕並質疑:在台灣,人命到底有什麼意義?!監獄是否不再是以教化為務,反倒成了最最剝削的血汗工廠?!
看來,馬英九總統2009年雖己簽署二公約(註),僅只是沽名釣譽之舉。至於公約所規定的「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監獄制度應包括以爭取囚犯改造和社會復員為基本目的的待遇」,乃至於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在2004年編製的《人權與監獄-監獄工作人員國際人權標準袖珍手冊》,強調「國際人權對所有國家級包括監獄工作人員在內的國家人員都有拘束力」,並要求「執法人員必須悉知並運用國際人權標準」,政府顯然是完全視而不見,聽若罔聞的。
媒體幻覺中的鬼島正義
最令人氣結的,聯合晚報更將該則監獄暴動的消息與廢除死刑運動關連起來看,指稱「國內每在發生重大刑案之際,總會出現廢死與否的拔河角力,但投射在刑事政策後端的監獄管理,台灣沒有像美國設有超高度管理的重刑監獄,來關終身監禁的收刑人,台灣的監獄雖還有空舍房,但整排舍房閒置未開,因為沒有多餘的管理人力,甚至還以替代役男彌補管理人力的不足」,意在言外的暗示,台灣現階段沒有可以廢除死刑的條件。
其實,監獄超收的問題,是政府採行一連串錯誤的刑事政策的結果。台灣監所共六萬名受刑人,百分之四十是毒品犯,其中絕大多數只是施用成癮,而非販運。在政府錯誤的刑事政策之下,該進醫院的大量進住監獄,於是造就了高再犯率、高回籠率。監獄成了犯罪旋轉門,受刑人進去、出來、再進去,小弟變成大咖,再根據一罪一罰、三振法案規定,本來只是矯治罪犯的地方,最終成了關一輩子終老其中的所在。
台灣新聞媒體,所謂的「無冕王」、「第四權」,動輒以「堅持人民有知的權利」來捍衛自身採訪與播報的自由,但不思如何揭發真相,卻持續地出現這樣誤導大眾視聽的言論,無怪乎,YAHOO奇摩新聞以「三振法案」(three strikes law)進行網路民調,結果87%投票網友贊成三犯不得假釋。
媒體帶頭製造幻覺,連長期關心監所改革的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茂生,也只能徒呼負負在臉書空自感嘆,「為何這個社會在最初的時候不伸出援手,而且在最後的時期也僅是要求法與秩序?」「什麼人權,什麼復歸,其實都僅是幻覺而已,特別在這個悲情的鬼島。」
用人命才換得來進步
「最初的時候」?這並不是誇飾的修辭,事實上,還真的有那麼一個時間點。100年研考會研究案結論〈獄政改革芻議〉,李茂生作為計劃的共同主持人便嘗指出,政府官方說法一向強調戒護與教化並重,但根據目前資源配置與管理實務來看,其實是「口號多於實踐」。台灣當前的矯治政策只想讓監所成為隔離犯罪人處所,刑罰的目的旨在剝奪受刑人之自由,並不期待其具有矯治犯罪或減少更生人再犯的可能。
無獨有偶,這樣的看法進一步獲得從事獄政工作四十年,前矯正人員訓練所長黃徵男五年前退休時的預言,「『法律遊戲規則改變』、『服刑期延長』、『人犯結構改變』、『短期人力欠缺』幾個重要因素加在一起,組合成一個可以預見的『超完美獄政風暴』將在2013年以後出現」,交相印證。
五年的時間,不算短,政府該改未改,理當負起政治責任。
但作為社會大眾的我們,又豈是無辜的?2010年,台灣在停止處決多年後,又重啟死刑,社會上充斥著「亂世用重典」的呼聲,更有不少人譏諷道,為什麼要花那麼多納稅人的錢,讓這些罪犯住到監獄吃免費牢飯。好像只要「他們」罪人全死光,「我們」一夕之間就正義了?
「我們盡可能避免無辜者受困在刑事司法的磨難中,卻放任有罪者承受任何刑罰所可能加諸的噩運……同其時,對我們自己(能否)作為審判官卻毫無疑惑」,耶魯大學的法學教授詹姆士.惠特曼(James Q. Whitman)在<合理懷疑的起源:刑事審判的神學根基>(The Origins of Reasonable Doubt: Theological Roots of the Criminal Trail)這樣形容美國當代的刑罰文化。用這些話來描繪台灣目前強調嚴懲重判的社會,應該是「雖不中亦不遠矣!」
在六名受刑人自裁後,台灣社會是否還需要再花上五年、十年,再用人命來獻祭,才能夠體認到改變嚴刑重罰的國民法感情,進而促進政府犯罪預防及矯治政策的積極轉向,才是真正解決犯罪問題的良方?
上帝給基督徒的時代召命
令人遺憾的是,審判和刑罰是道德上可畏的,這樣的基督教信念,在當前的社會己經不復存在。「道德上站得住腳的(司法正義)體制必須同時保障無辜者和有罪的人。古老的(基督教)道德要求法官懷疑自己是否有權刑罰,命令他們看待犯罪者如同自己一樣,都不過是人……」這樣的聲音,恐怕連一些基督徒都聽來逆耳得很。
縱使如此,真理仍舊在大街上呼喊。
1995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Pope John Paul Ⅱ)更在<生命的福音通諭>(Evangelium vitae)直言,縱使公眾權威必須施以夠重的刑罰來維護公共秩序及人民的安全,並讓加害者有機會獲得重建,「刑罰的本質及範圍必須仔細地評估並裁定,且除非絕對必要,換言之,除非(動用死刑)再無他法捍衛社會的情況,否則不應走到處決加害者的極端。不過,現今由於刑罰體制持續穩定改進,這樣的情況若不是事實上根本不存在,也非常地罕見。」
就不在久前,去年10月23日,現任教宗方濟各(Pope Francis)才在梵蒂岡接見國際刑法協會法學家時表示,在有嚴密安全措施的監獄中實施殘酷、無人性和有辱人格的刑罰,不啻是「酷刑」。他並直言,如何用更符合人性尊嚴的方式來矯治罪犯,是今日世界必須正視的問題,「所有基督徒和善心人士今天都蒙召,不但要為廢除所有形式的死刑,無論合法或非法,也要為改善監獄環境而奮鬥,使喪失自由者的人性尊嚴受到尊重。」
那會是怎樣的刑罰?在基督徒看來,刑罰的目的在於悔改,讓人從孤立疏離的處境,重新與人與上帝復和。約翰.彌邦克(John Milbank)以為,人一旦作惡,便使自己與和平無關,這意味著他必定會面對社會大眾的忿怒,但忿怒也該有所節制,針對罪行發怒,卻不需否定罪人,好讓他能夠體認到之所以受孤立是自己加諸於自身的。
連台灣神學界動不動就要引用的福音派的敘事倫理神學家史丹利.侯活士(Stanley Hauerwas)也在<刑罰的基督徒:一個和平主義者的廢死進路>(Punishing Christians: A Pacifist Approach to the Issue of Capital Punishment)提醒基督徒,不應僅僅根據人道的訴求來支持廢除死刑,「我願意死刑廢止,因為我認為刑罰的目的己經為耶穌的受死與復活所轉化。這樣的轉化不只為教會的作為提供新的可能,對整個社會和公眾權威亦然。」
他闡述基督徒對於刑罰的理解,係以「我們並不是因為罪而受刑罰,而是罪就是我們的刑罰」作為認識的起點,因而刑罰本是一種逐出(to be excommunicated),藉此告知罪人他早己使得自己處在關係之外,「刑罰作為一種不幸的必要,不是上帝正義的記號,如果十字架就是上帝的義的話」。而基督徒所要見證的,正是那位令罪人得蒙赦免的上帝。
他進一步引用監獄的前身是感化院(penitentiaries)來作例,指出「一旦刑罰的目的(悔改)不復存在,監獄只會成為現今的地獄模樣。(因而)基督徒應該關心監獄改革。基督徒理當追求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
當台灣的司法正義顯為殘酷與不人道時,誠願基督徒真能在這塊土地上作光作鹽,見證究竟什麼才是所謂的上帝國臨到,那理應包含了用合於這個時代的人權標準,且呼應了「讓正義與慈愛相遇」的上帝啟示,以及符合我們這些因著耶穌如今己出死入生的身分的適當方法去刑罰。
註:
兩公約是指:1966年於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兩份國際人權條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B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A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已簽署並批准的國際公約,具有形同該國憲法層次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