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鄭世璋/台南神學院講師,主授建構神學與文化
信仰的對立面不是懷疑,而是穩定性。當我們以界線來確認自己的安全感,維護自己的穩定性時,已經與基督信仰相違背了。
台灣同性婚姻法制化
從 2012 年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提出包含「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三個部份的「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準備於隔年(2013)送到立法院提案開始,同志平權運動在台灣社會迅速進入論戰與行動的白熱化階段。2017 年 3 月 24 日司法院接受祁家威及台北市政府所提的同婚釋憲案,並於 5 月 24 日由司法院公佈大法官釋憲(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結果,宣告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婚姻自由與第 7 條平等權。自此,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將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國家。
大法官釋憲的結果認定:民法沒有讓同性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第 7 條平等權規範之意旨有違,宣告違憲;行政與立法機關須在兩年內修法,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同性二人得依現行《民法》規定登記結婚。雖然幾經波折,最後沒有以直接修訂《民法》的方式將同性婚姻納入法制化,而是透過另外制定專法的方式,於 2019 年 5 月 17 日微調行政院版本,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為名,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當月 24 日正式實施。
法律的積極肯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釋憲文明顯不再僅是以「唯意志論」(Voluntarism)――即擱置道德爭議,訴諸國家應該中立,謹守「宗教並未賦予國家任何正當性,讓國家將他們的道德判斷加諸於整體公民」為論述主軸,而明顯有不同主張。換句話說,若僅以自主性為理由,在不平等的社會現況下,反而會變成只保護「某種權利」,但對於所保護的權利之下發生的事,並沒有任何道德上的評價,而是以「懸置」的方式,來面對宗教與道德上的爭議。
唯意志論主張的是:就算有人再怎麼不喜歡同性戀者在私人空間進行的親密行為,只要沒有影響到公眾利益,那麼該行為就是不被禁止的。然而,唯意志論建構的是以一個以「容忍」為底線的前提:一方面,不介入道德與宗教的爭議;另一方面,卻也未正面肯定,甚至因為「必須容忍」,而有貶低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之間的親密情感之嫌。在唯意志論下,同性性行為只是一個「可以被容忍的(猥褻)行為」,而非具有同等道德意義與價值。
因此,唯意志論者也被稱為「底線容忍論」者,其主張就像是:雖保障公民有隱私權,卻不把隱私權本身看為具有道德價值和意義的權利,而是僅以「公民在自己房間裡要做什麼事,只要以不影響公眾利益為前提,縱使從某些道德與宗教觀點,認為該行為是猥褻或是違背道德的,都應該被容許」。這種容忍論,雖然不管是同性戀或異性戀都適用,也能得出自主權與平等權的結論;然而這個連結,本質上卻懸置了道德與宗教的爭議。
但此次釋憲案,不僅僅就自主性或人權作為論述主體,來主張同性戀與異性戀者應該平等,而是進一步介入宗教與道德爭議,表達司法權在此事件中所持的道德立場;更以「實質論」(substantive)主張:異性戀與同性戀的關聯不僅在於兩者皆出自於個人選擇,而是兩者都同樣具有實現重要的人性善之價值存在。
這點可以從解釋文理由書第 13、15 條看出:「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 362 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 1 節至第 5 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__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 22 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第 13 條)「 按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第 15 條)
因此,釋憲文主張的並不是僅對某種權利的保障,卻懸置了對該權利行使內容在道德與宗教上的爭論;相反地,是積極地肯定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有同樣的、建構一個完整人性、人格,以及實現人性上一切美善的道德實質價值。這裡對自主權的預設,不再只是連結於底線論者的容忍,而是進入實質論,直接涉入宗教與道德爭議,並且採取具體的立場。
法律只能預防歧視,但無法改變偏見
從「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的提出,到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實施,至今已經超過十年,根據行政院 2023 年公布的數據,從 2019 到 2022 年,全國同性婚姻登記共有 9680 對,而離婚則有 1602 對。台灣的社會也沒有出現當時反對方所說:同性婚姻法制化會讓使用「爸爸」或「媽媽」這些稱謂變成「非法」,或造成「男性的媳婦」與「女性的女婿」,而導致將來不知該如何稱呼小孩的同性配偶等等「毀天滅地」的現象。然而,這是否可以說台灣的多元性別與性傾向平權意識,已經完成了該走的路?
長期關注多元性別與性傾向身分認同平權的馬來西亞旅美學者歐陽文風於其著作《愛無分別:基督教和婚姻平權》中曾表示:「法律可以解決『歧視』的問題,但不能解決『偏見』的問題;社會可以立法禁止歧視,但不能立法解決與禁止偏見。這是因為歧視屬於行為的層面,但偏見則屬於態度與思想,不是法律條文可以簡單解決的問題。」
雖然台灣以另立專法的方式,來保障同性伴侶在婚姻法制化上能享有平等的權益,但這種「區別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保障,前南非大法官奧比.薩克思(Albie Sachs)卻認為是很危險的:因為「區別」本身往往就讓人感到不舒服。事實上,令人感到貶損尊嚴的,往往不是受到「差別待遇」,而是「被區隔入某一類別」。當我們把特定族群的人區隔開來,就算辯稱:我們也提供他們一樣的服務;但區隔本身就會讓某些族群感覺自己是卑賤、低劣,而不受歡迎的。舉例來說,我們「區分左右手」但提供「平等品質」的工具,這樣的區別是為了讓使用者能夠更符合自己的需要,所以不會讓左手慣用者或右手慣用者感到尊嚴遭到貶損;這樣的「區別但平等」措施是可被接受的。然而,將「民事結合關係」從「婚姻關係」中區分出來,表面上看似平等,實質上兩者卻是不同的內涵,並且基於性傾向而給予這樣的區別,更只會維持異性戀的「常規性」、強化同性戀的「殊異性」。
關於平等,律師楊貴智從解讀大法官奧比.薩克思的判決書時也表示:平等的意義在於承認並接納差異。如果要做到平等保障,至少所有人都不會僅僅因為他的「不一樣」而遭排擠、邊緣化,甚至被貼上恥辱的標籤。而平等保障的最高境界,則是肯定多元差異為這個社會帶來的活力與價值。
事實上,台灣社會對同性戀者,甚至跨性別者,心中仍存在沒有說出口的偏見;不管是出自於誤解,或因價值意識形態所造成,依然需要耐心的拆解與轉化。
消弭界線
已故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Joan Ruth Bader Ginsburg)一生都在為性別平等努力。理性而堅韌的她,常常引人擔憂,害怕她的堅持是否會走過頭。對此,她的回應是:「有人問我:『最高法院要多少個女法官才夠?』我說:『九個。』大家一聽都愣住了!但是,當最高法院九個大法官全部都是男性的時候,有人曾經覺得這有問題嗎?」
從基督信仰的本質而言,信仰的對立面不是懷疑,而是穩定性。當我們以界線來確認自己的安全感,維護自己的穩定性時,已經與基督信仰相違背了。同志(LBGTQI)因為消弭了透過性別框架劃分的界線,挑戰了穩定性,也為某些人帶來恐懼與不安;但那也是個看見上帝奧秘的機會。
或許對某些人來說,擔憂的不是界線消弭,而是害怕會不會失去道德倫理的底線。其實這樣的擔憂並不需要。從酷兒神學的概念來說,有意識地主動跨越界線,挑戰社會規範,尋求被噤聲的聲音,看重被忽略者的經驗、理性與傳統,是重新發現多元的價值,以及看見上帝奧秘的機會。消弭各種界線,並批判來自社會建構對於性傾向和性別身分認同的二分規範,更是對「異性戀——父權」的抗爭。
前方路途仍遠,我們已在路上,同志一起努力。
延伸閱讀:
1. 陳昭如。《亞洲第一:尤美女和台灣同婚法案的故事》。台北市:春山出版社,2023。
2. 歐陽文風。《愛無分別:基督教和婚姻平權》。花蓮市:台灣好世協會,2018。
3. 邁可.桑德爾(Michael Sandel)。《為什麼我們需要公共哲學:政治中的道德問題》(Public Philosophy: Essays onMorality in Politics )。台北市:麥田出版社,2014。
4. 楊貴智。〈婚姻平權里程碑:南非 Fourie案〉。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